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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鸿观点|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几个问题

2023-02-1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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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一、法条依据

《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010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指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办理任何刑事案件包括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都必须严格遵守。从严惩处不是无限度的,不是越严越好、越重越好,而是有标准、有限度的。这个标准就是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关于量刑情节和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就是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不能为了从严而突破法律的幅度和界限,任意或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既不可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也不可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基本内容

(一)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第一,刑法原则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立法目的是针对未来的一般事项,而不是针对过去的某一具体的事件或者案件。

第二,“禁止溯及既往”原则已变通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轻法),仍然可以适用其生效之前的未判决生效的犯罪行为。

第三,“新法可以溯及既往”仅适用于未决犯,对于已经判决的既往案件不适用。 原因在于,既往判决适用旧法已经判决生效的,并不存在错误,不能因为事后出了新 法就推翻以往当时背景下的“正确”判决。

(二)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已变通,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在“特定情形下”(例外)可以适用,即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禁止有罪、重罪类推)——严格的罪刑法定。例如,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将“怀孕的妇女”解释为“流产的妇女”,即便是类推解释,也可以认为这是有利于被告的解释,不属于禁止之列。

(三)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刑罚越不确定,刑法可能就越严厉,越容易被滥用。所 以,对于刑种和刑度必须有明确规定,刑种、刑期绝对不确定的刑罚(例如,只规定“犯……罪的,判处刑罚”或者“犯……罪的,判处有期徒刑”),不能防止司法恣意,违反罪刑法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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