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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偷吃他人的鸭子构成犯罪吗?

2020-07-2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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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公告历年真题32学院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鸭鸭这么可爱

怎么舍得吃鸭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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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演员王珞丹在微博发布了一则“寻鸭启事”称,其同事丢失一只宠物鸭子,拜托在河南省息县文化路碧桂园附近的广大朋友们,帮忙找到监控中拎走鸭子的这位女士,并承诺将以十只同等体格的北京烤鸭保鲜装作为感谢。

当天十点,王珞丹删除了该则微博,发文称,拎走鸭子的女士已经找到,但鸭子吉吉已经不再这个世界上了。微博发出后,当地警方随即回应,若构成犯罪,无论金额多少都可以立案。

这则微博让网友感到不解,不就是一只“鸭子”,为何要如此声势浩大地在微博发声明寻找?甚至牵涉到立案问题?这是因为这位同事丢失的并非一般的家禽鸭,而是价值上万的宠物鸭。

由此,回归警方建议,“偷鸭”是否构成犯罪?该如何界定?这就需要对相关罪行——盗窃罪和侵占罪作出区分。

◆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回归此案,偷鸭女士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

(一)是否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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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王珞丹在微博上的陈述,鸭子吉吉每天跟同事母亲一起到小吃店开工,平常就在小吃店附近玩耍或睡觉,下班跟主人一起回家,还认识家门。

因此,鸭子吉吉丢失时正在小吃店附近,按照王珞丹的说法,是自己在小吃店附近玩耍而被偷鸭女士带走,不属于走失的流浪鸭,不符合构成侵占罪的几种情形。

(二)是否构成盗窃罪?

构成盗窃罪需要满足以下两点之一: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从王珞丹微博上的陈述来看,该名女子拎走鸭子吉吉并食用,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是盗窃行为,但构成盗窃罪还需要满足“数额较大”这一情形。而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款中对此进行了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在判定是否为盗窃罪时,还存在一些争议

(一)盗窃罪定罪金额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常见的盗窃罪金额认定标准分为三种:

1.盗窃数额较大1000元—3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每个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由各个地方高院确定具体的数额幅度。

2.盗窃数额巨大:3万元—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众多网友认为,被盗的鸭子是当红的宠物鸭--柯尔鸭,价值上万,“偷鸭女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应当构成盗窃罪,强烈要求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但也有很多网友认为,偷吃一只鸭子而已,一般人根本不知道这是一只价值上万元的宠物鸭,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该因为一只“明星宠物鸭”就区别对待,乱施刑罚。

(二)对“数额较大”的认识错误:

根据刑法通说理论,构成盗窃罪,不仅要有客观上的盗窃行为与主观上的盗窃故意,而且,对于盗窃对象,客观上要达到“数额较大”,主观上也要对“数额较大”有一定的,可能的认识。

盗鸭妇女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价值认识错误。所谓价值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基于自身认识能力,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对于盗窃财物的属性、真伪、存在与否等因素发生认识错误,从而对其经济价值发生重大误解的状况。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盗窃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主观上也应具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产的故意。

盗鸭妇女对所盗宠物鸭的实际价值没有明确的或概括的认识是非常可能的。如果盗鸭妇女确实仅仅认为该“天价鸭”为普通鸭子,那么她对事实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不能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财物数额承担犯罪的责任。

盗鸭妇女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价值认识错误。所谓价值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基于自身认识能力,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对于盗窃财物的属性、真伪、存在与否等因素发生认识错误,从而对其经济价值发生重大误解的状况。

刑事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虽然盗鸭妇女的行为给失主造成了经济上和情感上的双重损失,值得谴责。但如若单纯以宠物鸭实际价值认定盗窃金额,对于这个穷其所识亦无法认知的农村妇人来说,确实不甚合理。

◆结论: 将他人宠物随意拎走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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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他人允许,随意将他人的宠物拎走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涉嫌盗窃,但抓走宠物鸭的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宠物鸭的价值,结合具体案情来具体判断。

第一种情况:宠物鸭价值不菲,已经到达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而且抓鸭人也明知宠物鸭的价值,仍然实施盗窃,那么就构成盗窃犯罪。

第二种情况:抓鸭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个鸭的价值,同时按照一般人的判断也无法认识到这只鸭价值不菲,那么不能认定抓鸭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情况:宠物鸭只是一直普通的鸭子,其价值通常达不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那么抓鸭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但其未经他人允许,抓走宠物鸭的行为已经涉嫌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宠物更像我们的家人,

关爱动物、遵守法律,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文明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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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吉吉的价值几何、偷鸭的行为最终能否定性为犯罪,当街随意顺走别人财物的行为都值得谴责。吉吉的丢失,引发网络上关于法律、道德、同理心和公共资源的反思与讨论,挂在热搜上的并不只是一只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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