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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公文的行文规则

2023-07-2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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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行文时,作者必须是同级机关。如同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如人大、政协等)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发文。上下级机关不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六、行文前应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

为维护政令统一,凡下行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必须就有关问题与这些机关协商一致,否则一律不得各自按照自己的意向向下行文。

七、注重实效,简化手续

行文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

(1)凡可用电话、面谈等方法解决,则不必行文;(2)能通盘解决或综合处理的问题,不必零星行文;(3)与本机关已发文件内容基本相同而没有新意的,不要重复行文;(4)凡发文明确规定政策的工作部署,不必层层照搬照抄;(5)会议讲话已作为会议材料印发或已作新闻报道的,除对全局有指导意义和政策性较强的以外,一般不再印发文件;(6)部门部署工作的文件,除涉及全局工作和有重大政策性问题的以外,党委、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原则上不予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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