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积累:​公文的行文规则
2023-07-20
成玉


一、根据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行文

我国的机关部门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类。

(一)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指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浙江省政府同杭州市政府、杭州市政府同杭州市人事局均属于直接隶属关系。浙江省政府同西湖区政府(杭州市下辖的一个区)属间接隶属关系。

(二)业务指导关系

业务指导关系是指同一专业系统中上级业务部门与下级业务部门之间的指导关系。如浙江省人事厅同杭州市人事局属于业务指导关系。

(三)平行关系

平行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如浙江省教育厅与浙江省人事厅之间,西湖区政府(杭州下辖的一个区)同余杭区政府(杭州下辖的一个区)之间是平行关系。

(四)不相隶属关系

非同一组织系统任何机关之间都属于不相隶属关系。如浙江省教育厅与杭州市政府之间属于不相隶属关系。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着公文应使用的文种、行文方向等内容。处于领导、指导地位的上级机关可以向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主送下行文(如决定、通报、批复等);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指导机关主送上行文(如请示、报告等);具有平行关系或其他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主送平行文(如函等)。

二、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指机关之间公文传递的形式,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直达行文、直接行文等。

(一)逐级行文

具有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逐级行文的方式。即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一级机关行文(下行文)或下级机关向直接所属的上一级机关行文(上行文)。逐级行文是为了维护和体现正常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下行文中的逐级行文可以使下级在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再下达贯彻执行。

(二)多级行文

在必要的情况下,同时向若干层级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制发公文,包括直达基层组织和向人民群众公布。上行文中的多级行文方式只有在少数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采用,一般是问题比较重大,需要同时上报上级和更高级别的领导机关,如杭州市政府向浙江省政府行文,同时上报国务院。下行文中的多级行文可以提高公文传递的效率,节省公文转发的时间,如国务院的文件同时发至县团级以上的各级机关。

(三)越级行文

越级行文指下级机关在特殊情况下,越过直接上级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行文。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除非在极特殊情况下:(1)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2)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3)由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4)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5)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四)直达行文

直达行文是指领导机关直接将文件发至基层组织或直接传达给人民群众。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重要政策措施等,往往采用这种方式。

(五)直接行文

平行文采用的是直接行文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向同级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主管部门答复审批事项,应当使用平行文(如教育局向土地局申请有关事项)。

三、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一)正确选择主送机关

(1)向上级请示问题,其主送机关只能有1个,防止由于多头主送造成相互推诿;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3)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请示,应视文件内容分清主送和抄送,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二)正确选择抄送机关

(1)抄送机关只限于同文件内容有关,需对方知晓或协助办理的机关;(2)对下级机关的重要发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4)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向其中一个上级机关行文时,应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5)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需要取得配合时应向其抄送;(6)请示在上报的同时不得向下级机关抄送;(7)接受抄送的机关不得再向其他机关抄送。

四、按职权范围行文

(1)行文应该各自的职权范围进行,下级在自己职权范围可以解决的事情不必事事请示上级,上级也不应当代替下级行文;(2)部门可以根据职权范围向下级相关业务部门行文,但一般不得向下一级党委或政府行指挥性公文。经党委或政府授权方可向下一级党委或政府正式行文,且行文是要注明“经党委(政府)同意”字样。(3)行政机关不能径向党的组织发布指挥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径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4)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联合行文,作者应是同级机关



咨询电话:

400-108-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