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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公文的收文办理

2023-07-2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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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收文办理: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

签收是指收件人在对方文件投递单或送文簿上签字,表示收到。签收之前必须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手续。

二、登记

文件登记是指对文件收受进行记录。文件登记一般有簿式、卡片式、联单式三种。登记时应注意收文与发文,平件、密件与急件的分别登记。

三、启封

启封应由专人负责;标明亲收的亲启件,由领导人亲启。

四、审核

审核主要是针对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而言。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经审核,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传阅

文秘部门对应该传阅的文件要组织传阅。组织文件传阅时应保证应该阅读文件的人员没有遗漏,并建立相关传阅登记制度。可根据文件传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传阅方式。 

六、拟办

拟办是指办公室负责人或高水平文秘人员,根据如何办理预先提出建议和初步意见,供领导批办时做参考。一般文件不需要拟办,需要拟办的文件有:(1)上级机关主送本机关需要贯彻落实的文件,如批复、决定等;(2)下级机关主送本机关的请示性或建议性文件,如请示、意见等;(3)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商洽性、询问性文件,如函等。

拟办有以下几种方式:(1)拟明批办人,即明确交由哪位领导批阅,可注明“请×××同志阅批”等字样。(2)拟明承办部门,即明确由哪个部门负责,并提出承办要求、时限等,可注明“请××部门办理”或“请××部门会同××部门商办后,将意见报××领导审批”等字样。(3)拟明阅读范围,可注明“请×××传阅”等。(4)拟明处理问题的方案,如果拟办人对文件反映的问题有初步的解决方案,可写明意见和理由。

七、批办

批办是指机关负责人对文件提出处置意见。批办时应注明具体意见、承办部门、阅知范围等内容,不可只写“阅”、“拟同意”,应更具体。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文件都要送负责人批办。需要批办的文件主要以下几类:(1)上级发来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文件、对本机关的重要批示、指示性文件;(2)下级报来的请示和意见;(3)同级机关发来的需要协办的有关重要工作的文件。

八、承办

承办是指有关工作人员按批办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承办是公文处理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公文发挥现实效用的基本保证。

承办主要有三种方式:(1)传达承办,来文需要向下级传达,则通过会议、电话、转发的方式进行传达;(2)专案承办,来文需要贯彻执行,则制定专人或小组进行研究,制定措施和方案;(3)答复承办,来文需要答复,则对来文单位进行电话答复、当面答复、复文答复等。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九、催办

    催办是指文秘部门根据承办时限和有关要求,督促、检查、提醒承办人员及时办理。

《办法》规定: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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