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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①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③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④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⑤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知识链接】
1.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保障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典型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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