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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无因管理

2020-10-2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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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公告历年真题32学院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前提条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条件: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客观条件: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下面,我们根据三个构成要件为考生总结出三个容易出错的考点:

①误将他人的事物当成自己的事物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老张从自家田间回家时,发现有一头牛在田里吃庄稼,为了阻止牛继续吃庄稼也怕别人家的牛可能会走丢,把牛带回自己家牛圈里养着,后面才知道这头牛是自己家的牛。

结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老张虽然符合主观条件,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但并不符合客观条件,老张客观上并没有实施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因此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②误将自己事务当作别人的事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老王出门时发现自己家门口有一群刚出生的小奶狗,一位是自己家怀孕的老母狗所生,将小奶狗带回自己家养着,后面才知道小奶狗是别人家的。

结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老王虽然符合客观条件,实施了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但并不符合主观条件,老王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因此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③既为他人利益,也为自己利益的,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例如:老王见邻居老张家起火,同时担心大火蔓延后殃及自己家,持水桶前往救火,不幸受伤。

结论:老王的救火行为主要为了老张的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老王与老张之间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注意: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所遭受的损失。

【例】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A.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寻找失主期间对该牛所进行的管理

B.甲将邻居的鸡当作自家的鸡,赶入自家鸡笼进行饲养

C.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

D.某超市对进入超市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

【答案】A。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A项甲在寻找失主期间管理失主乙丢失的牛,没有受乙的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属于无因管理。B项将邻居家的鸡当作自家的鸡,构成不当得利。C、D项均存在法律上的义务。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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