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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行政处罚修订之行政处罚程序

2025-10-1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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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在新的《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的众多内容进行的修改,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所以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行政处罚程序新修订的相关内容。

一、规范行政处罚委托程序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委托程序细则化,明确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非现场执法规范要求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需符合法定程序设置、审核、收集,设置地点需依法公布,保障当事人查询、陈述、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三、新增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方式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明确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从而解决行政处罚文书送达难问题,但是也规定需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以上便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大家还需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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