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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
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第十九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系被调查演艺人员近亲属;
(二)与被调查演艺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章程,并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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