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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表演(直播)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代表;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代表或者其推荐的专家代表;
(五)新闻媒体代表;
(六)从事演艺行业法律事务的律师代表;
(七)其他相关行业的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道德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提名或者相关组织推荐,征询本人意见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聘任。
第十三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
(二)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
(三)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
(四)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的信息;
(五)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内,负责材料收集、会议组织及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
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十六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邀请、组织处于联合抵制期内的演艺人员参与演出行业各类活动,也不得为其提供其他宣传、推介等便利。
第十七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发现演艺人员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应当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并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并以书面通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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