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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感情纠纷不是处理问题表面化的借口

2021-07-1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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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7月9日凌晨,一段男子通过暴力拉拽、撕扯等方式,强行拖拽女子上车的视频,引发关注。 视频中,该男子用手臂夹住女子颈部,想强行将女子塞进其车内,由于女子拼命反抗,以及旁边群众的援助,当事男子驾车逃走。目前,在当地公安机关介入后,双方达成调解,男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该女子。对此,2022年公考备考的小伙伴们怎么看?下面来看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的解读。


【公考解读】

然而,公安机关调解解决此事的报道一出,很多网友们纷纷表示难以接受。不少人认为,面对此类“暴力事件”的调解,就是在“和稀泥”,应该对该男子进行处罚。也有观点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就是犯罪。

事实上,从现场视频去看,这样实施暴力意图将人塞进车带走的行为,已至少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诚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同样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但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于适用民间纠纷引发的可调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对于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以及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属于可以治安调解的行为。 

回到此事来看,该男子尚未给该被害女子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伤害,而民警出警后,双方已调解处理,并表示不追究责任,且该男子也写了保证书,特别还强调双方之前有男女朋友关系……从这些信息看,双方的矛盾似乎得到了化解,但为何网友们不买账呢? 

虽说公安机关对于治安案件有调解的职能,但该职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处理一部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这也是为何治安调解的情节中要限定“情节较轻”的原因。而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难言较轻的案件,就不能调解了事。否则,就有当和事佬之嫌。

本案而言,视频可见,涉事男子在深夜当着众人的面,试图以暴力掳掠一名女子到其车内(带走)。从观感而言,该女子的人身安全十分让人担心。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该男子在公共场所公然暴力掳掠一名女子,不仅直接侵害女子的人身权利,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地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时,不仅要考虑协调当事双方的矛盾,也要考虑社会影响是否恶劣。 

实际上,虽然该男子的行为表面上看难以被评价为具体犯罪行为,但深入分析,其行为未必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不仅明确打击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完成形态的犯罪,还规定了要处罚预备犯和未遂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所以,查明该男子挟持被害人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十分必要。 

如果有带走实施性侵害等目的,只是因为被旁人制止而被迫逃走,那就是犯罪未遂行为,必须加以处罚。即使只是想强行带走,并无其他犯罪目的,那至少也是非法拘禁他人,也不属于情节轻微的治安违法性质。 

还有,受害女子的伤情如何,当地公安机关是否做过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涉事男子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这些,当地公安机关均有必要加以查实。 

犯罪有时就是一瞬间的事情,试想,如果在该男子掳掠女子过程中,没有及时伸出援手的热心群众,那被害女子很可能要被带走,后果十分堪忧。特别是,此事还发生在深夜,街上人流相对而言并不多。 

事实证明,很多恶性案件大都是发生在熟人甚至是亲人朋友之间,在处理存在感情纠纷的案件时,不能仅仅看见“前任男友”这样的情感标签,要谨防将感情纠纷作为和稀泥,或处理问题表面化的借口。对于实施暴力明显,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当罚还是要罚。

文章来源:新京报评论

文章编辑:展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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