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咨询】全国公考交流群(日更课):825845872|微信公众号:展鸿教育|官老师:18969902976
【热点概述】
章子欣案、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在此前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未成年惨剧屡见报端。这些事例无一不在警示社会:家庭监护是会存在漏洞的。当家庭监护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监护责任,甚至是利用其监护人地位侵害或滥用儿童权利时,国家和社会需要及时介入并补救儿童受损的权利。
【问题分析】
1.现行儿童权利保护和监护制度方面法律不够健全,法律规定用语不明晰,责任主体、执法部门不明确,部分法律规定之间协调性差,许多规定形式大于实质,可操作性不强。
2.对家庭监护缺乏有效的预防干预和替代安置措施。例如,在需要国家介入和干预儿童监护时,我国没有专门行政机构去处理儿童后续安置和临时监护等问题。
3.监督监护人制度不完善,对于监护人的监督缺乏必要的辅助条款保障其实施。
【对策建议】
1.完善立法。一方面应梳理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清理违反上位法律的和重复表达的冗法,修改适用性较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加快制定和实施包含家庭、社会、国家监护制度及相关操作细节在内的专门性儿童福利法律法规。
2.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一方面应赋予相关机构(如民政部门)专门职权以处理儿童监护方面事务,其职能可参照一些国家的儿童或少年福利局,行使包括家庭监护干预、临时监护、监护权转移、监护监督、监护补贴等方面事务;另一方面应加强国家公权力对家庭监护不利的干预和对儿童权利受侵害的救济,职能部门或居(村)委会可以根据儿童家庭监护失当的程度、情节和主客观因素来评估其对儿童权利侵害的程度,并根据具体事实积极介入,扮演好协调者、监管者的角色,必要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临时监护权,确保儿童权利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保障。
3.健全儿童监护配套措施。通过立法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其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探索社会监护手段,作为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的重要补充,积极参与儿童权利保障事业;参照其他国家的强制报告制度,推动建立中国版的“儿童权益报告制度”,赋予日常与儿童密切联系的特定人员(如教师、学校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其他照顾和抚养儿童人员等)在发现儿童受到虐待、忽视和其他家庭监护失当的情况时,有义务立即向有权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权威表述】
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习近平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展鸿教育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