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 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 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 核准予毕业;
(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 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时所学课程(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除外)平均学分绩点在 1.8 及以上,且无第二条所列情 形者;
(四)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 业生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及以上。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 业生,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所学课程(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平均学 —3— 分绩点未达到 1.8 者;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在撰写毕业设计(论文)、进 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而受到记过处分 且在处分期限内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者;
(四)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平均学分绩点不足 1.8 但达到 1.5 及以上,或因第二条第二、第三款而不能取得学位的学生,满足 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同意、教务处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授予学 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 外)达到 3.0 者;
(二)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
(三)以第一作者(注明本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与所学 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论文级别为:国际一般学术期 刊、其它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及 SCI、SSCI、A&HCI 收录的会议论文 等级及以上(具体以科研处最新文件为准),论文发表时间截至 毕业当年的 6 月 30 日;
(四)在由我校组织参与的学科竞赛中获得 A 类竞赛省级以 上(含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者(A 类竞赛是指:由校科创委员 会认定的列入省教育厅质量监控指标的学科竞赛);
(五)主持立项或完成 1 项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者;
(六)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1 件、 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 2 件及以上, 授权时间截至毕业当年的 6 月 30 日;
(七)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者:大学生运动会 前三名、大学生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由体育部认定)、 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由学校组织参赛部 门认定);
(八)获得公务员录取资格、获得国内研究生入学通知书、 获得教育部公布的国(境)外大学的研究生入学通知书;
(九)确有其他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查认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以上 9 项条件之一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前获得相应的证 件、证书等方可申请学位,申请时须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相应 复印件。
第四条 因未获得毕业证书而不能取得学位的结业学生在最 高修读年限内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 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每位学生只能提出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 授予者名单和不能授予者的名单及相应材料,经教务处及学位办 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由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核、教务处及学位办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通过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者,由学校颁发学士 学位证书。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 反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应予以撤销。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负责解释。原《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浙科院教〔2012〕5 号)同时废止。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