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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2)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的,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备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典型例题】
1.(单选)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A.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人际关系
C.思想关系 D.国家和人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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