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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法的规范作用

2022-04-1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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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社会的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这个观点是由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来的。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的作用。法律规范通过配置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从而把社会主体的活动引入可调控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它能避免个别指引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的浪费,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的评价作用的特点在于,它是用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的,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与否。法的评价作用的形式主要有专门评价和社会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如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对人们行为所作的裁判或决定,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舆论性评价。

 

预测作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法之所以具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人们根据法律,通过预测相互间的所作所为及其后果,来确定、安排、协调自己行为的方式、方向、取舍,从而作出选择。法是人们行为的预测工具和生活指针。

 

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法的教育作用是通过正反两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诫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强制作用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法的应有权威和尊严,维护正义,建立、维护和发展良性的社会秩序。法的强制功能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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