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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备考:行政处罚的程序

2021-11-1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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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区别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情形设置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第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执法人员的主要权力是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的主要义务是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主要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要求执法人员依简易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

(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

①听证的时间。由行政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②听证的方式。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③听证的主持。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④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不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3.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行政调查。除了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以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和决定的种类。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和行使了解权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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