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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类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有:(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警告、通报批评属于声誉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属于行为能力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
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
(一)法律
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三)地方性法规
有权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四)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五)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这里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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