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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政府督查方式

2021-04-0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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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范畴。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国务院正式发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了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实施主体、督查对象、督查程序、督查方式和保障制度等。

明确了政府督查的主体、对象、内容

1.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督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2.对象

督查机构所在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条例》第五条规定,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3.内容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是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是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十一条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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