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你感兴趣的类别 最少选择一个,可随时调整
选择项目 可多选
选择地区
      选择学历
      • 高中
      • 专科
      • 本科
      • 硕士
      • 博士

      冒蓝火的加特林 发布于 2020-01-13 15:47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十一)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十二)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本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方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我国92%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科员以下,因此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大。


      评论
      • 暂无回复!

      服务电话:400-108-1732
      工作时间:08:30-17:30
      ©2005-2025 杭州展鸿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0513号
      浙ICP备12010119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