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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2-01-0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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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以良法善治推动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由党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按照规定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要立法项目按照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

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行政立法工作中,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推动改革决策与立法修法协调联动。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系统开展立法工作和配套制度建设。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防范化解立法领域重大风险挑战。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提高科学立法水平,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加强立法效果评估,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深化民主立法实践,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作用,积极探索有效听取公民、企业、社会组织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要提升依法立法能力,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及时修改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确保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

提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备案审查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重要立法监督制度。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全面完善制度规范、理顺工作机制、贯通工作体系、强化制度刚性,不断提高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着重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否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等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作出处理,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加大行政立法宣传力度。立法宣传是推动全民守法的有效途径。要讲好立法故事,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要创新方式方法,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做好立法宣传工作,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的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认同,推动全民守法。要加强对民法典和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工作,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四、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密切沟通协调,推动行政立法工作加速、提质、增效。

起草部门要提高送审稿质量,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的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及时上报送审稿、立法评估报告等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上报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未沟通就报送送审稿的,司法部可以就是否启动审查工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司法部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司法部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


附件:《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

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8件)

1.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2.增值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3.消费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4.关税法草案(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

5.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文化和旅游部起草)

6.黄河保护法草案(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起草)

7.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卫生健康委起草)

9.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0.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卫生健康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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