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相盗”是指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我国自古就对亲属间的盗窃行为与其他盗窃行为区别对,本着“同居共财”、“亲属不分财”的封建理论,自唐而至明清历代刑法都对“亲属相盗”作了亲属间财产侵害之罪责轻于常人间的财产犯罪应当减免刑事责任的专条规定。而世界各国刑法也都对“亲属相盗”作出了特殊规定。
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对“亲属相盗”持宽容态度,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所具有的相对密闭性、隐私性的尊重,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其人权保障机能。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均在刑事立法上规定了对此种情况从宽处罚的立法对策,对亲属相盗均做出特别规定,进行特别处理:一是采自诉原则,二是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同时采取自诉与免除处罚原则。
目前,我国刑法典并没有对“亲属相盗”问题作出规定,只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亲属相盗”在我国原则上不按犯罪处理;对于确有必要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与社会上的盗窃有所区别。此外,我国还将“自己家”和“近亲属”的含义予以明确。“自己家”实际上是指基于血缘或婚姻关系而一起生活的社会成员组成的一个社会最基本单位。“近亲属”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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