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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就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来说,主要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第一: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下列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证据不充分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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