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咨询】全国公考交流群(日更课):825845872|微信公众号:展鸿教育|官老师:18969902976
公考事例的积累,展鸿教育小编建议各位小伙伴能够将里面的人物进行细化分析,比如里面的人物有什么人性的优点和缺点、所做事情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具有类似优缺点的还有哪些人、事情积极和消极影响能够对应考试哪些方面等等,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一个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的人物素材。
【对应话题】
见义勇为 弘扬社会正气
【素材人物事件】
近日,贵州毕节一男子街头持刀对女子施暴,危急时刻一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子突然出现,用铁锹将男子击倒在地。
据了解,穿白大褂的男子名叫袁峰,袁峰是毕节市金沙县紫金街第二卫生室的医生。事发时,袁医生正在卫生室看诊,突然听到外面传来吵闹声,本以为只是普通纠纷,想着劝开即可,但出去一看,发现一名男子持刀把一名女子按倒在地,准备行凶。
袁医生说,如果放任不管,可能会造成两个家庭的悲剧,为了把这件事的危害降到最低,我就拿了把铁锹,一下子把他打倒了。打倒施暴男子后,袁医生和几位路人一起将其控制,直到当地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处理。
袁医生强调:“我曾经设想过如果自己遇到这种事绝对要出手制止”。“自己出手时考虑了轻重我用铁锹背面敲他,用铁锹刃的话可能会造成重伤害,拍脸怕他毁容”。此外,袁医生表示。
警方已认定他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明确了救助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免责,受助人如果以造成损害后果为由向救助人追究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为英雄解除了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就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损害,责任应该由谁来负的问题,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考生积累知识时一定吃准、吃透,这样才能磨刀不误砍柴工,切忌贪多嚼不烂,否则只会浪费大家的宝贵时间。更多内容考生可以咨询展鸿教育的在线老师,祝各位考生成功上岸。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