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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规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教育法规是国家统治阶级统治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向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宣布的教育规定和指示,明确要求各有关机关、团体和个人必须执行这些条文。
教育法规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教育行为的作用,这种作用就是评价作用。对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价值的判断有多种标准,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团体的规范、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其中最基本的标准是教育法规规范。教育法规的评价作用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教育法规具有突出的客观性;二是教育法规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只要人们的行为进入教育法的范畴,教育法规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的行为就必须与教育法一致。
教育法规的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家把人们对教育的普遍要求凝结为稳定的教育行为规范,并向人们灌输这些规范,使其内化为人们的教育思想意识,借助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使其得以传播;第二,通过教育法规的实施从正负两个方面对人们产生教育作用。从正面来看,教育法规对合法的教育行为的保护和鼓励,对本人和他人有示范和激励作用;从负面来看,教育法规对不合法的行为的制裁就会警告本人和他人,如果再做此类行为也同样受到惩罚。
教育法规的保障作用指教育法规保障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行。就教育权利来说,国家的教育管理权、人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权等,如果没有教育法规的认定和保证,就不可能顺利实现。就义务教育来说,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如果没有教育法规的规定,就不可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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