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系统
当前位置:

教育法规考查点:学校侵权管理事故的举证原则

2019-02-2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考试咨询】浙江教师招聘交流群:287234887浙江教师招聘交流群|微信公众号:浙江招教|

浙江教师招考公告浙江教师历年真题32学院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法律法规的考查,有一道这样的真题。

在处理学校管理事故侵权纠纷的问题上,一般采用的举证责任原则是(   )。

A.谁主张谁举证    B.举证责任倒置    C.第三方举证       D.证人举证

【答案】A。解析:考查教育政策法律法规。一般来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综合考虑学校和学生双方权益的基础上,对学生伤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实行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处理学校事故侵权纠纷的问题上,举证原则根据具体案情分为不同的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1)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3)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据此,8周岁以下的儿童或学生在校园里发生侵权纠纷,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8周岁以上的学生在校园里发生侵权纠纷,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为题干考查的是一般原则,所以应选A。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立即咨询

预约可免费观看直播

免费网课

面授班级

    历年真题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