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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语言一般标准

2018-11-2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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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教师的语言应当符合国家的要求,包括语音、词汇和语法等方面要符合“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范。教师只有使用规范的语言,才有可能对儿童产生正面的示范效应。

逻辑性:教师在使用语言时必须使其内容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必须根据思维的逻辑准确运用概念,恰当作出判断。

针对性:教师应根据不同的学习材料或学习环境、不同水平或年龄的儿童运用不同的语言,即应当因材施教。做到因人而异,因学习内容而异,因学习环境而异,因时间变化而异。

启发性:教师的语言能够诱发儿童思考并让他有所领悟。

情感性:教师的语言应当充满情感的色彩。教师通过语言将活动内容、活动过程中的情感因素传达给幼儿,让幼儿充分体验这些情感,从而从活动中获得乐趣和情感的满足;教师在与幼儿交流中,语言中直接体现出情感的色彩,以表达对幼儿的尊重、关爱等态度。

激励性:通过肯定、赞许、表扬和鼓动等方式激发、鼓励儿童不断进取的特性。幼儿正处在成长的过程中,可塑性强,教师应当注意了解儿童的每一个优点和长处,发现幼儿的每一点进步,并以语言加以肯定和赞扬,激发和鼓励他们不断进步。幼儿的自信心就是在不断激励、不断在功的过程中树立起来的。

形象性:教师应善于运用语言创造直观形象,来帮助幼儿理解和感知各种抽象事物、词语、概念等。

趣味性:教师的语言应当能够激发幼儿的兴趣,把幼儿的潜在的学习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使他们在愉快的气氛中自觉、主动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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