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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时期的教育目的
1906年,当时的学部正式规定和发布的教育宗旨是“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
(二)民国时期的教育目的
1912年由教育总长蔡元培提出,于9月公布的民国教育宗旨是“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
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代表大会提出的教育宗旨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
(三)新中国教育目的和学校培养目标的历史演变
1957年,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58年,毛泽东又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而系统地指出:“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要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识,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人们经常把这一表述简称为“四有、两爱、两精神”。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重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努力使教育质量在90年代上一个新台阶。”
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我国的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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