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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及运用(二)

2018-09-2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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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专题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答: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依据是什么?

答: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答: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答: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答: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答: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谁申请?由谁批准?

答: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答: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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