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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具体有三方面的含义:
(一)教师的报酬必须按时发放,不得拖欠教师的报酬,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教师的工资;
(二)教师有权要求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津贴、奖金及其他津贴在内的所有工资收入,如果属于学校的原因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教师可以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解决,如果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原因,教师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如果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原因,教师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三)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方面的待遇和优惠政策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另外,新《义务教育法》中也对教师权利的报酬待遇权进行了具体的补充,例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五、民主管理权
民主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具体有三方面的含义:
(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教师的民主管理权是公民此项权利在教师职业岗位上的具体化;
(二)教师应正确行使批评、建议权,不得歪曲事实、进行人身攻击;
(三)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管理,民主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力量,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教师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效率。同时,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
六、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具体有三方面的含义:
1.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2.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必须在完成本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3.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教师进修培训的权利,以提高教师的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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