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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热点丨高管性侵养女事件,到底触痛了谁的心!

2020-04-3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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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事件

2020年4月初,有媒体报道山东某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被害女孩表示,从2016年起,她和“养父”一起生活,在3年时间里遭到多次性侵。被害女孩自述,“第一次被性侵时刚满14周岁”。这件事迅速引发了社会热议,网友纷纷怒而反之,微博上众多媒体开始为受害女生发声,各路女明星也纷纷转起“姐姐来了”的话题微博。一时间,关于儿童性侵害的话题又一次在网络上沸沸扬扬。

在社会中,性侵的事不时会发生。无论是今年上个月韩国爆出的“N号房事件”还是用生命给我们传递真相的林奕含,事件中的受害者无一不例外地包含着部分未成年女性。而事实上,现实中关于这类事件后果,几乎都是不了了之。怎么准确判处性侵者、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还依旧是如今社会面临的巨大问题。

二、官方发声

受害者在性行为发生时是否是“自愿”,主要考虑被害人的认知能力、反抗能力、以及被害人未作明确反抗的客观原因。本案中,现在还没有证据说明李星星是自愿的,即使表面上有证据证明两人有亲密关系,我们也应该综合考虑:在鲍某明的诱导威胁之下,包括带孩子看色情影片等行为中,李星星的自愿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还是表面上的自愿?无论本案有多么复杂,一个无可辩争的事实是,案发时李星星是未成年人,是一个受害者。这个结论,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提出质疑。

——中国新闻网

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必须多管齐下、多方施策。比如,加强法治教育、性教育,改变落后的观念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让加害人敬畏法律、尊重女性,让受害人懂得自我保护、敢于说不。加大对性侵犯罪特别是利用特殊职责地位性侵未成年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教师等职业群体的管理。加大法律制度供给,改变性侵案件发现难、证明难、打击难等现状。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全社会行动起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才能让阳光和雨露滋润花朵的成长,才能让我们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人民日报

三、事件分析

2005年,半年中,商水县邓城镇某中学15岁女生小冉,被该校校长十几次强奸;2011年3月份,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第三初级中学的校长,约自己学校的15岁女生来家里玩,声称要教她做菜。晚上将其留宿在家,强迫与其发生四次关系。导致女生怀孕,还威胁女生把孩子打掉,就说自己在晕倒的时候被人迷奸……种种事例表明,当罪犯是受害者的监护人或者老师时,受害者会由于劣势没有能力进行反抗。

如何最大可能震慑年龄差较大的成年男人,特别是“特殊职责的人员”和未成年人发生亲密关系?14岁“性同意”年龄是否应提高?如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法律工作者罗翔有一个观点,非常受人赞同。他建议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出台“滥用信任地位剥削性利益罪”——当双方具有特定的关系:监护和被监护人、教育者和学生、医护人员和病人,那么弱势者的性同意是无效的。是的,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四、相关考点

考点一:如何防止特殊职责人员侵害未成年人

“特殊职责人员”的定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特殊职责人员”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如何震慑“特殊职责人员”

1.完善对于“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认定,比如有些亲属,尽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但未成年人对其有信赖关系。如果滥用这种信赖关系,也应受到法律打击。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信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被害人无从反抗,这种滥用信任关系的行为明显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权。

2.完善法律刑罚规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滥用信任地位型的强奸罪。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考点二:如何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不再受侵犯

1.引导未成年受害者勇敢说出来。在涉未成年性侵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是案件最关键的证据,但未成年因身心均不成熟,导致案件中陈述不稳定。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引导,取得未成年的信任,让对方有安全感,让未成年人讲真话。立法明确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在接受询问时,须有与之相关的成年人陪同。公安机关要在涉未成年性侵案件中的询问环节中,做到有女性侦查人员的在场、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场参与询问等。引入未成年性侵防治专家协助机制,由专业人士协助侦查人员共同询问。

2.要让法治和公权力成为孩子们可以相信、可以依赖的力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社区,包括周围的人,应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保护网。建立对家庭的有效监督和干预制度,即对发生在家庭的暴力、遗弃以及性侵孩子等问题的监督。媒体发表报道时应先筛选和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坚持全面性、平衡性,要谨守良心,站在社会公义的角度上发声。

3.加强对被害人的救助。在立法上赋予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权,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同时,加强心理疏导,建立性侵未成年人救助基金。将性侵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纳入到国家救助范围,由救助基金来承担援助经费。由专门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心理辅导机构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并对其家庭成员进行心理辅导,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更快的走出心理阴影。

4.加强系统性教育,构建一体化安全防护体系。将性教育与性防范教育纳入九年强制义务教育并保证一定的课时。开展两性性器官构造与功能课程,将性安全行为与自我保护性知识纳入必修课,定期组织授课老师参加培训,帮助未成年人建立正确性心理、提高其对性自由的尊重、性侵害犯罪的认识、性侵害的危机处理、性侵害防范的技巧等能力。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净化传播内容。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构筑预防性侵的安全防护体系。要加强对家庭性安全教育和性防范教育的宣传引导,增加家长对性的认识和了解,帮助其把握教育未成年人的方法与尺度,让未成年人分清怎样的行为属于性侵害以及如何预防性侵害,为未成年人免于被性侵害提供安全保障。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可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单独定罪量刑,如设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罪,将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至未成年人所有性别,真正实现对所有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同时,将猥亵儿童罪从刑法分则中独立为单独一项罪名,并将儿童的年龄规定为18周岁。将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列为保密信息,司法工作人员不着可辨识身份的服饰进行调查,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及个人透露。试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及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完善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制定使用规定与从业禁止,建立性侵犯罪者的评级制度。同时针对累犯在法律上加重处罚,积极采用“电子脚镣”等科技手段辅助监督管理。

五、总结

童真要在阳光下奔跑、闪耀,它是国家的希望,是文明的未来。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是保护好她们,不要再让下一个“房思琪”“李星星”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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