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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热点丨禁披麻戴孝?莫让新村规民约走老路!

2019-10-3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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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概述

2019年10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大邓乡赤邓村因一则公告受到关注。该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0月1日起,不允许过满月、一周岁生日、六十岁生日、搬家宴请等,葬礼不准披麻戴孝、不准进行祭奠活动、不准送花圈纸扎等,一切从简,杜绝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

公告颁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有网友哀叹,披麻戴孝这个词恐怕就要消失在历史长河之中了。而对于当地人来说,也有不乏村民对公告内容表示支持的。有老人表示,“这个规定挺好的。”“要能全部禁止了才好。”

随后,襄汾县文明办负责人表示,赤邓村于日前发出该公告,目前已停止执行。该负责人称,这则公告发出前,赤邓村曾召开村民大会,投票通过后才发布,“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主要针对大操大办。但这个公告不严谨,处罚流程及对象都没有说清楚”。

该公告提及,如有村民参加满月宴或葬礼时披麻戴孝,贫困生、转学、上户等手续不予办理。对此,襄汾县文明办负责人称,“不能以行政职能威胁村民,这是不合法的”。

该负责人解释,不准披麻戴孝是因当地倡导节俭,“他们主张戴黑色袖章或孝章代替披麻戴孝,主张生前孝敬,而非死后的哀荣和攀比。乡镇将建乡村记忆馆,披麻戴孝情形将在里面得以呈现”。

大邓乡一位工作人员透露,该公告于10月6日才张贴,因在“十一”假期,村民贫困生、转学、上户等手续未受到影响,实际上未执行。

襄汾县文明办负责人称,大邓乡政府将会发布更严谨、更具体、操作性更强的文件代替此公告,此外,乡干部已赶赴赤邓村,对公告制定、发出经过进行调查。

二、展鸿速评

村民办丧事披麻戴孝,谈不上有错,更不能说违反公序良俗,因为这是流传了数千年的习俗。若一刀切势必会引起强烈反弹。村民完全可以不服从此类规定。相关的负责人也说不能以“行政职能威胁村民,这是不合法的”。中国是个世俗社会,敬祖尊长历史悠久,可以说,中国几乎地区的传统文化都与丧葬有关。并且很多社会机制的运转,也是以丧葬文化来得以呈现的。而且祖先崇拜发达,丧葬文化完整的地区,社会问题往往较少。尤其是正处于巨变中的中国农村,尤其需要一套提供给人们安顿心灵的意义体系。从这个角度来讲,这公约违背了中国的人情伦理,自然遭到了社会的批评。

不如换个角度来看,禁止披麻戴孝出现在村民规约中,其背后的缘由是什么?结合当下环境来看,其实会出现这个规约,正是因为愈演愈烈的大操大办现象。农村人情消费的负担之严重,多年的媒体报道已经让社会对此形成广泛认同。陈规陋习下的人情消费,早已是人尽皆知的事情。不管是“一婚穷十年”还是奋力脱贫好几年,却在层出不穷的人情往来中返贫,都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此类行为深恶痛绝。而这其中,白事又是重灾区,也难怪当地居民对此类禁令表示支持。

而网民反对的点则在于,他们并不是不知道危害,而是反对一些村规民约一味用强,容易使得权利没有边界,遭到滥用。要知道,中国农民自有其生存智慧,在政府对陈规陋习出手前,早有部分乡村对此发起了“去陋习”的行动。如由德高望重者成立红白理事会,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民合理人情消费。而如果一味用强,以行政命令规定村规民约,既违背人情伦理,更会打击基层积极性,割裂与群众的关系。长此以往,便会失去民心。

三、考点追踪

考点一:村规民诉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作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形式,村规民约是一种存在于乡土社会介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具有一定权威的民间规范,约束和规范着村民的行为,调整着一系列的社会关系。

问题: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应遵循哪些原则?

首先,村规民约不得与国家法律抵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抵触”是村规民约制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村规民约的订立是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在法律之上另设一套行为规则,而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创设的自治规范。

其次,对于可以通过法律调整的事项,应引导和帮助村民通过法律调整。例如,不赡养老人的问题既属于国家法律调整事项,也属于道德调整事项,应引导或者帮助老人通过诉讼等形式获得法律的支持。虽然法律诉讼等形式会投入一定的时间、诉讼费用等成本,但是可以起到警示作用,相较于村规民约,具有更高的强制力。

考点村规民约的制定

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宴请之风愈演愈烈,互相攀比、奢侈浪费现象严重。畸形的人情往来令不少干部群众叫苦不迭却无可奈何,很多人为了虚荣,打肿脸充胖子。这一巨大隐形负担,给群众生活、社会风气造成极坏影响。

问题:如何针对基层民情,合理的村规民约得以实施?

微观角度:对于旁观者来说,要看到该管理办法的现实必要和积极意义,不宜一概否定。

对于村规民约的制定者、管理者而言,首先要扭转以罚代管的粗暴思维,提升村规民约的公信力与执行力。其次在制定村规民约时,要多向村民广泛征求意见,让其条款更加合情合理,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村委会要做好引导、宣传、计划工作,力争将负面影响降低,而不是事后一罚了之,让自身处于被动局面。

对于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可适用我国民法有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用民法规范加以制约。不可利用威严强制处罚,否则涉嫌越权,于法无据。

宏观角度:一、推行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发挥党组织核心引领作用。把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作为“精细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化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始终坚持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把好村规民约起草关、审查关,确保党的政治要求始终贯穿在村规民约中,落实到基层。

二、推行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把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变成发扬民主的过程、自我教育的过程、党群互动的过程。保证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村规民约集中了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找准了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找到了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的方法。

三、推行村规民约必须坚持用法制精神来保障。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坚持以村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使村规民约制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制订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条文内容符合法律规范,公布实施符合法治精神,保证了村规民约制定实施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问题:合理合法合情的村规民约,其作用有哪些?

一、农村经济发展更加迅速。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增强了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道路建设、公益事业等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通过实施村规民约,农民群众对党组织、村集体的归属感、认同感明显提高,文明和谐、友爱诚信、互帮互助、尊老爱幼等良好风尚逐步形成,矛盾纠纷减少,治安形势好转,邻里关系和睦,干群关系融洽,农村社会局面更加和谐稳定。

三、农村治理水平有力提升。通过完善规范村规民约,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引导、村级组织主导、村民广泛参与的乡村治理体系,增强了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水平,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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