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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犯罪预备

2019-08-0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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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本文小编整理了犯罪预备法律常识,希望大家能够掌握。


犯罪预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一)有犯罪预备行为


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


1、准备工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如说,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比如说,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比如说,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个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


犯罪预备的种类有哪些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如行为人为实施盗窃活动而事先查看银行所处的位置、保险柜放置的地方、毗邻的建筑物、逃跑的路线等。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楼顶下滑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排除实行犯罪时可能遇到或已经遇到的障碍,以便进一步实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既可能是单纯地排除障碍,等待时机成熟再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在排除障碍之后,立即着手实行。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是指已经开始向犯罪场所进发。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的计划,等等。


犯罪预备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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