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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知多少

2020-04-2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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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无因管理知多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案例】2019年1月12日央视新闻在微博发布一条题为“心脏复苏压断老太12根肋骨一审判决”的新闻。2019年,在沈阳康平县,一名老太太在药店买药时,心脏骤停,店主孙向波为其做心肺复苏。老太苏醒入院后,发现12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遂起诉向孙向波索要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孙向波救助行为并未违反诊疗规范,无需担责。该条新闻一经发布即引起网民的热议。那到底见义勇为之后还需要让英雄寒心吗?其实这个问题在民法中有多处均有涉及,首先是《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再者,我们亦可以用无因管理来解释该结果,一旦构成无因管理,那么只要管理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管理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债发生原因之一的无因管理,在事业考试中需要结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做到三层次:第一,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也就要求在案例判断时注意区分不当得利;第二,构成无因管理之后管理人对本人享有哪些请求权,这是考试最喜欢考察的一个点,需要着重记忆;第三,管理人因为管理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赔偿。

一、无因管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构成要件

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无法定义务,亦即不具有法律规定上的义务,例如父母子女等等;所以管理父母的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2)无约定义务,例如基于委托合同成立的,就是约定义务。比如保姆对于雇主家小孩。

案例:看到小朋友摔在路边送到医院,成立无因管理;如果送到医院后发现是自己孩子,不成立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

(1)利益: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2)为自己和他人谋利,可成立无因管理。

案例:甲回家看到邻居家着火,怕烧到自己家,于是去帮忙救火,成立无因管理;

(3)谋利未遂也能成立无因管理。

案例:甲回家看到邻居家着火,去帮忙救火,最后火势太大,邻居家完全付诸一炬,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4)把他人事当成自己,不成立无因管理

案例:如甲以为烧着的房子是自己的就去救火,结果是邻居家,不成立无因管理

3.为他人管理事物(客观要件)

(1)他人,系特定他人。

案例:为了害怕邻居摔倒,扫邻居家门口的雪成立无因管理;想做好事扫大街上的雪,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大家都可以往街上走,是不特定多数人;

(2)推定不让管不成立无因管理。违背公序良俗、公共利益、法定关系以外。

案例:甲老家房子因年久,决定拆除,画了个大大的“拆”,结果邻居怕台风吹倒还用水泥加固,不成立无因管理。甲看见乙自杀可以去救,成立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1.管理人有请求权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2.管理人无请求权

管理人无权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案例:甲将倒在路上的小朋友送往医院,可以要打车费医药费,如果衣服坏了,也可以要赔偿,但是不能要报酬。

3.因管理造成的损失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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