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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辨析

2020-01-0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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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分,很多考生难以明确辨别,经常在考试中二者混淆,从而丢失分数。那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进行区分一下。

一、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的权利。其次,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地役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等。然后,内容的意定性。地役权素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最后,客体亦具有广泛性。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

二、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一方权利的延伸和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方权利受到限制。

三、地役权和相邻权的辨析

基于相邻关系可产生相邻权,相邻权与地役权均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但区别是主要的。二者区别如下:

1.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产生。2.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不是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3.相邻权的内容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如:土地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所能提供的便利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按照约定确定地役权的内容。4.相邻权的取得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均可。

典型例题: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的约定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A。解析: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一般是约定的,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另外根据合同性质,可知李某与张某的书面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正确,《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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