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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我国的选举制度

2020-01-0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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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此部分试题主要考察对于选举制度有关内容的记忆,往往都是对知识点的直接考察,很少涉及到案例。因此,对于此部分考点,应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考点提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年满十八周岁。

(2)中国公民。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考点提示:(1)精神病患者选举权的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3)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2.平等性原则。

每一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和歧视。

(1)符合条件,平等行使;

(2)一人一票;

(3)同票同权;

(4)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并不违反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

(1)直接选举:选民选代表;不设区的市及以下的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2)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设区的市及以上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不记名投票(非公开投票)。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

二、选举的过程

1.选区划分。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选民行使监督权和罢免权。

2.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精神病人(注意,精神病不影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享有,但若影响行使的,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皆为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

4.投票。

(1)方式:无记名投票。

(2)委托投票。

①文盲或残疾,委托信任的人代写。

②选举期间外出,委托投票有限制,选举委员会同意,书面形式,只能委托其他选民,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超三人。

5.当选。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无效,每一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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