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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2019-08-3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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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走失耕牛一头,该牛被领村乙发现。乙将牛牵回自家,经努力找寻,无人认领,遂告知众人该牛系自己在集市上购买,后该牛生病死亡,乙请屠夫丙屠宰该牛。产生劳务费500元,牛肉卖得5000元。屠宰时,在牛体内发现名贵中药牛黄,卖得50000元。乙用这笔钱投资股票,获利30000元。其后,甲得知一切要求乙返还所得。对本案的性质和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构成不当得利

B.投资股票属于高风险行为,乙自负盈亏与甲无关,获益30000元归乙所有不必返还;当然,如果亏损也自然没有理由找甲补偿

C.丙的劳务费不必返还甲

D.乙应返还甲54500元及银行同期利息

【答案】ACD。解析:拾得遗失物应返还给所有人,无所有人的,应交给有关机关,乙捡到牛应归还,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故A项说法正确。牛属于甲所有,因此当牛死后的财产所得应归甲,既牛肉牛黄,但劳务费属于正常支出,所以丙不用返还,故CD正确,返还54500元及同期利率。乙用钱进行炒股所得的收益30000元应归于国家,B错误。故本题选ACD。

知识点睛:

本题涉及民法当中常见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接下来让我们回顾一下知识:

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1.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本身只是没有合法依据,但是并不违反法律)

1.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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