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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表见代理制度你了解了吗?

2019-08-3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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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经过去的三支一扶以及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当中,还有接下来全年不间断的市县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基法律都会作为一个重点占相当多的分值比重,而在法律当中,又以民法所占比重最多,故而细究民法内容也是相当重要的,尤其是近些年公职考试的难度在不断增加,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民法当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从概念上看,我们可以了解表见代理的实质也是无权代理,但是法律后果是按照有权代理去处理的,相对来说这块的出题相对较难,更多的需要我们从表见代理的要件去做判断。

一、代理人无权代理

这里的无权代理,体现了表见代理的实质即无权代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无代理权,比如被代理人没有给代理人授权,小李没有给小强授权,小强却以小李的名义去跟他人签订买卖合同。2.超越代理权,比如小李授权小强帮其购买一套房产,结果小强购买了三套房产,那么超出的两套房产即为无权代理。3.代理权期限届满,比如小李授权给小强一个月的时间行使代理权,结果到了第二个月小强仍然在行使,那么自届满之日小强即为无权代理。

二、有一定的合法权利外观

这里的合法权利外观,指的是能够让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的一种权利表现形式,比如小李作为甲公司的采购职员,经常和经销商们发生采购的行为,故而甲公司为了职员小李方便采购,给其多份盖了公司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书,那么这个合同书即为权利外观,当然,非法的不可以,比如小李用伪造或盗窃的公司公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那么就无法满足表见代理第二个构成要件,也就无法构成表见代理。

三、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这里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还有一种表述,叫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前面我们所说,小李某天离职,但仍拿着合同书去和经销商们签订合同,这里的经销商们并不知情小李离职,故而其基于权利外观而与小李所签订的合同我们认为有效,小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例题1: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答案】CD。解析:这道题重点综合考察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甲公司的公司合同专用章属于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可以产生法律效力,是有效的,无助于甲公司去否定,故A选项错误。在表见代理中,从其第三个构成要件我们可以看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即可,一般是基于一定的权利外观,并没有第三人同被代理人核实这一要求。故B选项错误。在表见代理第一个要件无权代理当中,我们说了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期限届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具体规定了这三种无权代理情形,但又做表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故而四十九条所表述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为表见代理第三个构成要件,因此,C和D选项当中吴某出示的另一活动授权以及届期的授权委托书都无法让温某存在合理的理由去相信吴某有代理权,是有助于甲公司去否定吴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C和D选项正确。故本题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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