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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速记:教育法规的体系

2019-06-3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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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规体系的概念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将不同部类的教育法规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一般而言,教育法规体系可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

(二)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教育法规按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主、客体内容)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

1.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由于通常是免费的,因此又称免费教育。义务教育法是将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主张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它表明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年限及学制,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形式,义务教育的师资来源等等,其目的是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在国家、社会、家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下受到一定的国民教育。

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和实施,确定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保证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正确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是调整国家实施职业技术教育所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职业教育法》以我国《教育法》和《劳动法》为基本依据,对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结构体系、方针原则、办学职责、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范。

3.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是调整因实施高等教育而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以高等学校教育活动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社会教育法

《社会教育法》是调整因实施非学历教育而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以提高公民的文化修养、丰富人民的闲暇生活、提高和训练公民的某种技术、才能等为主要内容。

在我国,广义的社会教育指学校教育以外的包括成人教育在内的各种教育。狭义的社会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以外的非系统化、制度化的各种教育,包括国家举办的文化机构,宣传机构,各种校外青少年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教育功能的机构,各种社会力量所实施的非系统化、制度化教育,自学教育,家庭教育,老年人教育等等。

5.成人教育法

《成人教育法》是调整因实施成人教育而制定的部门法。成人教育的教育对象主要是在职的干部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成人教育法在内容上与社会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存在着交叉关系。在一些国家,成人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有成人高级中学教育、在职教育、职前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短期培训班等。

6.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是指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根据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与品德缺陷性质和程度的差异而实施的不同于常人的教育,主要包括盲、聋、哑教育和工读教育。广义的特殊教育,兼指对身心超常和身心有缺陷少年儿童的教育。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特殊教育的重点一般为身心有缺陷的少年儿童。

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7.教师法

《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主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部门法。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次年1月1日开始实施。

8.教育经费法

《教育经费法》又称教育投资法,是为规范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中产生的种种关系和问题而制定的部门法。

在我国,教育经费的来源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比例一直偏低,成了教育发展的掣肘,加快制定教育经费法已势在必行,要以立法的形式对教育经费在国民经济中的分配比例以及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监督等做出规定,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体制。

(三)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上下层次的教育法规之间具有从属关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等。

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它们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

6.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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