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系统
当前位置:

考点速记:教育法规的概念

2019-06-3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考试咨询】全国教师资格证交流群:705229558全国教师资格证交流群|微信公众号:展鸿教育|洪老师:15336536002

全国教资招考公告全国教师历年真题32学院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它有广义、狭义及特定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也称教育法规,它包括有关教育的法律(主要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专门法律等)、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以及国际教育条约与协定。

狭义的教育法,即教育法律,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和教育基本法律与教育专门法律。特定义的教育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教育法的形式渊源

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即教育法律法规是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制定的,表现为何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我国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宪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我国之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并为贯彻宪法服务,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教育法律

这里的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一种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法律。

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教育单行法律或教育专项法律)的法律两种。

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教育事业某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颁布决定和命令。”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通过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实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在形式和结构上必须比较规范,在时效上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例、办法、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自治法规中有关教育的内容,也是教育法的法源,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5.教育(行政)规章

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颁布了大量的教育行政规章,这些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教育(行政)规章包括:①部门教育(行政)规章;②地方政府(行政)规章。

6.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相关推荐

  • 32学院免费体验课

推荐直播

推荐面授

推荐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