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11月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陈玉章、潘永贵执行了死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奸、杀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徐川云执行了死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害两名儿童的罪犯杨胜松执行了死刑,受到舆论关注。
【原因分析】
1.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未成年人安全和权益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水平的试金石。
2.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弱,尤其需要全社会的保护和关照。
3.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任务依然严峻。
【积极意义】
1.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态度,也彰显了我国司法坚决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立场和决心。
2.对图谋不轨的不法分子是一个严厉的警示,对于整个社会则是一个善意的提醒。
【对策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树立惩恶扬善的鲜明价值导向。凡是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暴力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用法律来捍卫我们这个社会保护孩子的共同意志。
2.司法机关要有实际行动。司法机关有着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应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让不能伤害孩子成为我们这个社会不能践踏的文明底线、法律红线,用实际行动为孩子筑牢安全的护栏。
3.各地法院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密切协调配合。各方共同做好案件审判前后的未成年人后续延伸保护工作,给予儿童群体最有力、最全面的保护。凡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司法机关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把保护孩子安全的价值导向贯穿始终,让呵护孩子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环节。
4.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家长、学校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机制,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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