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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民法典》第47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5)宣告死亡的撤销
《民法典》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①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
第一,必须确定被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当确定被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时,就应当撤销此宣告。
第二,必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申请宣告死亡相同,但没有顺序限制。
第三,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
②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第一,婚姻效力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二,收养效力
《民法典》第52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三,财产效力
《民法典》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典型例题】
6.(单选)公民甲某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计算宣告死亡的时间应当从________起计算。
A.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之日 B.确认甲某失踪之日
C.失去音讯之日 D.失去音讯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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