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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022-07-15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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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②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41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③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④须经法院依法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程序如下:


(3)宣告失踪的效力

①设立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②财产代管人职责。

《民法典》第43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②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普通期间为4年;特别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件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③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④须经法院依法宣告。原则上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仍无下落的,宣告该下落不明人死亡。

宣告死亡的程序如下: 

(3)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③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④宣告死亡期间的行为效力。若被宣告死亡之人实际上仍生存时,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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