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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备考:行政诉讼

2021-11-1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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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考公告浙江省事业单位历年真题32学苑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征:

(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2)行政诉讼当事人特定、被告恒定,诉讼地位不能互换。

(3)行政诉讼的实质是人民法院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活动。

(4)行政诉讼的审查依据比较多样和复杂。

 (5)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准则。其中行政诉讼法所独有的原则,即“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①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②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司法变更限制原则;⑥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依据

参照

参考

援引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等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1.当事人称谓

法律上直接的厉害关系       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相关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2.诉讼与复议关系

复诉自由选择

大多数案件均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的从例外

复议前置不终局

①纳税争议②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③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复议选择但终局

①出入境处罚②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复议前置且终局

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照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立案标准

职权标准:

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同行政诉讼

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

②违法或不当的行为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同行政诉讼

受可受理

法律: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学理: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

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

同行政诉讼

排除外

 

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有例外)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抽象行政行为不得直接审查。

 

规章以上(含规章)的抽象行为不得附带审查

本案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是(  )。

A. 镇政府划出一块耕地交给开发商开发住宅的行为

B. 镇政府组建“执法队”并支付每人每天100元酬劳的行为

C. 镇政府迟迟不对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进行审核的行为

D. “执法队”强行拆除王某等人新建房子的行为

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管辖

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

①被告高级:县级以上政府(不动产登记除外)

②被告特殊:中央专利部门、中央商标部门、各级海关、证交所(含第三人)

③人数众多: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

④涉外因素: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高级法院

①管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部分反倾销案件③部分反补贴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5.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四横)

被告所在地管辖

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

复议改变案件

(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原被告所在地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多选】华夏市安泰区张某外出旅游,被海天市宝华区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出患有恶性传染病,送去强制治疗。张某对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华夏市中级人民法院             B海天市中级人民法院

C安泰区人民法院                 D宝华区人民法院

6.行政诉讼被告和复议被申请人

行为者

被告

被申请人

不作为案件

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

原主体被撤销

继受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被授权机构

不越权时是自己;幅度越权仍自己;种类越权变上级

新组建机构

组建后合法授权的是该机构自己;未合法授权的是组建它的机关

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共同被申请人

假共同行为

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联合行为

对行为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主体

经批准的行为

签名该章的机关(形式标准);许可案件例外

批准的机关(实质标准)

经复议的行为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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