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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处罚法定的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方面。
1.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过罚相当,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
2.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它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其强制制裁与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还有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
(五)职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运用分权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将其内部的某些相关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或行使,其内容主要有: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2.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3.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依法当场收缴的除外)
4.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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