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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你知道《价格法》吗?

2021-06-2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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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价格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制定《价格法》?

制定《价格法》是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

制定《价格法》是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两方同时保护)的正当权益的需要。

一方面,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

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价格行为还很不规范,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比较普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约束。

制定《价格法》是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了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政府有必要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适度干预(紧急价格措施和价格干预措施)。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定价格法律,规范政府本身的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

二、《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

外籍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根据“一国两制”的有关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均适用《价格法》。这里的价格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调价、标价以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又包括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行为,还包括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

三、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什么?

《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只能接受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并参照这一价格来不断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进而引起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不同商品之间的合理流动。

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一个内在的使价格趋向合理的自动调节机制,正是这种高度灵活、自动调节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够及时对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把有限的人、财、物等经济资源不断地以优化的配置流向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促进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相适应,达到合理配置资源、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目的。但市场形成价格是有局限性的,有时还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

市场形成价格是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核心,《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成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

四、经营者主要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珍惜《价格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即: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检举、控告侵犯其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义务与权利是同时存在的,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明码标价;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资料。

五、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

禁止的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利用价格手段诈骗,属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它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这是指上述七种以外、《价格法》尚未列举,而实际经济生活中将要产生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哪些商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目前,这类商品价格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

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价。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相反,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因素,价格可适当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另一方面限制消费、减少需求。

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

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电信等。

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

七、《价格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法》从以下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2.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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