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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2022-07-1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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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罚缴分离

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例外情况,当场收缴:

①当场收缴的适用情形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②当场收缴的程序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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