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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程序

2022-07-1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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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区别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情形设置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第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2)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①举行听证会的条件。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②听证会的进行程序。

时间——由行政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方式——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主持——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3)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①行政调查。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②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和行使了解权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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