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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性行政主体

2022-07-1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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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性行政主体

1.概念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它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类别

职权性行政主体包括以下三种:(1)一般行政机关,即我国的一级政府,有人大的政府称为一级政府。我国的五级政府:国、省、市、县、乡。(2)专门行政机关,即一级政府下行使职权的工作部门。国务院、省、市、县都有,乡政府没有工作部门。(3)派出行政机关,分为:行政公署(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省派地管县”: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行政公署)。撤地设市以后,多数地区都没有行政公署了。

“县派区管乡”: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区公所逐渐被撤销了。

“县派街道指导居委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街道办事处很多,相当于城市里的“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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