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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21.非法持有毒品罪 (1)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7年至9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2.容留他人吸毒罪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情节一般的,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5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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