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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备考资料:“两高”联合发文规范的23种常见犯罪量刑

2021-07-2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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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考公告浙江省事业单位历年真题32学苑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21.非法持有毒品罪

(1)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7年至9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2.容留他人吸毒罪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情节一般的,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5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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