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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备考:公文基础知识

2021-04-2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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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概述

(1)公文的概念: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2)公文的种类:2012年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种类有15种,分别为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新的《条例》中增加了“决议”和“公报”两种文种,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使得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更加合理。

(3)公文的特点:公文由法定作者制发;具有规范的体式;法定效力;保密性

(4)公文的功能:领导、指导作用;交流、沟通作用;规范作用;凭证、存储作用;宣传、教化作用;参谋、决策作用。


2.公文格式

公文主要由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构成。

版头: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

主体:主体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

版记: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可以是上级、平级、下级及不相隶属机关。


3.行文规则

(1)一般要求: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联合行文:几个机关同发一个文件,称为联合行文。应当注意,上下级机关不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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